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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淑梅、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淑梅,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寿宁县,现住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的丈夫),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现住地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5-6楼。法定代表人叶一帆,该委主任。上诉人叶淑梅诉被上诉人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初1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淑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淑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淑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希文审 判 员  杨钊胜代理审判员  苏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翁伯明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