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栋(2017)苏0322执442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栋,男,住徐州市。被执行人王晶,女,住徐州市。王栋与王晶离婚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大民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文书确定:准予原告王晶与被告王栋离婚;婚生子王钰泽由原告王晶直接抚养,被告王栋从2015年11月起于每月的28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王钰泽独立生活时;被告王栋在不影响婚生子王钰泽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原告王晶的婚前财产4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王晶处的60000元。原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栋3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王晶负担1016元,被告王栋负担1016元。因被执行人王晶未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协助探视孩子。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王晶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找到王晶本人。本院认为,王栋申请执行王晶离婚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