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钱楷与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楷,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钱楷,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仲裁一案,磴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2-1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