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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冯强、冯云海、张锡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冯强,冯云海,张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冯强被执行人冯云海被执行人张锡梅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冯强、冯云海、张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68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刚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强为实际用款人,现下落不明,冯云海、张锡梅是冯强的父母,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张锡梅已制订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681执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