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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品之尚灯具经营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品之尚灯具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品之尚灯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品之尚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上海市闵行区品之尚灯具经营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经营部业主崔泽霞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