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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张二伟与黄大亮、孔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伟,黄大亮,孔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二伟,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黄大亮,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孔婷婷,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孔婷婷名下除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新世界广场G1幢一单元102室(我院已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因系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