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尚文、管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文,管中东,张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尚文,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管中东,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素珍,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王尚文诉管中东、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70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