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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1号李连高与殷正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高,殷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高,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富宁县里达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殷正飞,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高与被执行人殷正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殷正飞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殷正飞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00元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殷正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其应履行的第二笔债务已到期,申请执行人李连高书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法院准许后,一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连高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