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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育铭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铭,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652号原告:张育铭,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被告:赵斌,男,1977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育铭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