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育铭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铭,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652号原告:张育铭,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被告:赵斌,男,1977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育铭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