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忆青与XX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忆青,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37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7)沪0106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忆青,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浦煤新村XXX号XXX室。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忆青与被执行人XX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13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四项XX应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黄忆青债务履行款7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