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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献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献柏,翁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献柏,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翁金莲,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林献柏、翁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翁金莲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徐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