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2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与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李越飞,濮志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2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路88号。负责人赵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区湖滨大道。法定代表人田亚平。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区湖滨大道。法定代表人蒋琴琴。被执行人李越飞,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濮志亚,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常州通必达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李越飞、濮志亚给付金钱人民币8384483元及利息,常州中院立案后,指定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2015)常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2016)苏04执93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70号、17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分别立(2016)苏0412执2325号、2326号执行案件;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天执字第1958、1959号移送执行函,将申请人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519号、520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分别立(2016)苏0412执2591号、2592号执行案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房产、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1203291号,面积28136.90)分别抵押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其中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2幢3幢楼及占用土地抵押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5幢6幢楼及占用土地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7幢楼及占用土地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土地(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1202577号)系纯土地,无抵押登记但被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坐落于坐落于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房产、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1203291号)、纯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1202577号)、无证房产、附属物进行依法价格认定,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武价证认字(2016)013号A地块房地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A地块房地产拍卖底价为548.47万元(含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2幢3幢楼及占用土地,及无证房产、附属设施,纯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1202577号,抵押权人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武价证认字(2016)014号B地块房地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B地块房地产拍卖底价为1131.94万元(含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5幢6幢楼及占用土地,及无证房产、附属物,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武价证认字(2016)015号C地块房地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C地块房地产拍卖底价为1181.92万元(含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中7幢楼及占用土地,及无证房产、附属物,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房产、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1203291号)、纯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1202577号)、无证房产、附属物合计以市场快速变现参考价2862.33万为起拍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q33xOf&user_id=1935418317,户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由于无人报名竞买,流拍后降价百分之二十,即以人民币2289.9万元进行第二次网上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后再降价百分之二十,即以人民币1831.9万元进行第三次网上公开拍卖,无人报名流拍。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以第三次流拍价1831.9万元为保留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q33xOf&user_id=1935418317,户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变卖。买受人常州惠能电气有限公司竞价人民币1831.9万元竞买到被执行人常州常霞电器有限公司(原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房产、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号:02000908,有证房产价值人民币1256万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1203291号),土地价值人民币480万;纯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第1202577号),纯土地价值人民币22万元】、无证房产(价值人民币26.9万元),附属物(价值人民币47万元)。成交拍卖款已经全部支付给本院。除此外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万元,其中,本金0万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838448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抵押登记的财产进行依法拍卖,且处理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