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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易桂林与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谭正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桂林,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谭正茂,颜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民初77号原告:易桂林,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湘,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涔南乡涔曾居委会(原涔南粮店)。法定代表人:谭正茂,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谭正茂,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被告:颜道辉,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易桂林与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富民公司”)、谭正茂、颜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桂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谭正茂、颜道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桂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鱼饲料款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正发富民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正茂带领该公司业务经理卜和春、业务员宋正容、卜勇波等人经人介绍到易桂林家中销售鱼饲料,承诺预先支付饲料款可优先得到鱼饲料还可享受优惠,如易桂林要利息,则每吨饲料价格为2600元,不要利息则每吨价格2400元。易桂林为了预先得到鱼饲料,且每吨价格较市场价更为理想,故同意并预先支付了鱼饲料款40000元。此后,该公司仅于2016年4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陆续交付了价值14000元的鱼饲料,此后就停止供应鱼饲料。原告催讨未果,现该公司已于2016年9月正式停产,谭正茂、颜道辉现已无法联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正发富民公司、谭正茂、颜道辉未予答辩。易桂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谭正茂、颜道辉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易桂林提交的证明双方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收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至16月,正发富民公司谭正茂带卜和春、宋正容等人到易桂林家销售鱼饲料,承诺预付饲料款可享受优惠,如要求支付利息则每吨饲料价格2600元,不要利息每吨塑料价格2400元,易桂林妻子选择了每吨2600元的优惠,并当场预付了饲料款40000元给正发富民公司业务员卜和春,卜和春向易桂林出具了收条1份,载明:“收据2015年12月16日今收到易桂林2016年饲料预付款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金额(大写)肆万元附注:饲料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43200元,经手人:卜和春”,并盖有正发富民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条上载明的43200元中的3200元即正发富民公司承诺的优惠款。此后,2016年4月5日起至8月30日期间,正发富民公司仅交付了价值14000元的鱼饲料,在2016年9月以后就停止供应了鱼饲料,且正发富民公司现已停产,以致成讼。另查明,谭正茂、颜道辉系夫妻关系,且二人为正发富民公司全部股东,现该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易桂林向正发富民公司购买鱼饲料,预先支付了鱼饲料款40000元,正发富民公司应依约交付相应的鱼饲料,现正发富民公司仅交付了价值14000元的鱼饲料,应视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且现今正发富民公司已停产,法定代表人谭正茂及股东颜道辉已下落不明,正发富民公司已无法履行交付易桂林余下鱼饲料的义务,据此,易桂林有权要求正发富民公司返还剩余鱼饲料款并要求正发富民公司赔偿损失。现易桂林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仅要求正发富民公司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的26000元鱼饲料款,对正发富民公司承诺的优惠3200元放弃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谭正茂、颜道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即为正发富民公司业务员卜和春向易桂林出具的收据1份,该收据上盖有正发富民公司印章,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为易桂林和正发富民公司,现因正发富民公司的违约行为,易桂林应向正发富民公司主张权利,其要求正发富民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正茂及股东颜道辉个人返还饲料款的行为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对易桂林要求正发富民公司返还鱼饲料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易桂林要求谭正茂、颜道辉对26000元鱼饲料款承担共同偿还之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易桂林饲料款26000元;驳回原告易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澧县正发富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冬武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人民陪审员  张宗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