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圩支行与葛海珠、梁舒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圩支行,葛海珠,梁舒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圩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张圩乡张圩街。负责人杨静,支行长。被执行人葛海珠,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梁舒红,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6459.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梁舒红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杨光阳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 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