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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芳申请执行谢晓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芳,谢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芳,女,1965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谢晓斌,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春芳与谢晓斌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谢晓斌履行归还补偿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2150元,共计152287.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晓斌的存款1522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