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方奎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方奎,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09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姜方奎,男,汉族,1967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四面山。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刚价值6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