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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警广州指挥学院与马乙奴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警广州指挥学院,马乙奴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3号申请执行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文盛庄路***号。被执行人马乙奴四,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青海省化隆县,武警广州指挥学院与马乙奴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马乙奴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天云街44号之02号商铺腾空交还给原告武警广州指挥学院管业;二、被告马乙奴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每月7120元的标准向原告武警广州指挥学院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交还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被执行人马乙奴四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武警广州指挥学院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受理费为5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马乙奴四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乙奴四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乙奴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到涉案商铺进行勘察,发现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已搬离涉案商铺,即本案所涉判决书第一项主文,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已履行完毕。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马乙奴四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海省海东地区华隆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但至今未复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已自行搬出涉案商铺,本案所涉判决书第一项主文,被执行人马乙奴四已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马乙奴四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乙奴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