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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杨伟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杨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伟洪,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四会市。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烈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伟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404.74元;被执行人杨伟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被执行人杨伟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伟洪名下的粤H×××××号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土、车管、银行、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伟洪名下的粤H×××××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