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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青山、汪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青山,汪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方青山,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汪小荣,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方青山与汪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1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暂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小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汪小荣尚欠申请执行人方青山泥工工资2956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06.5元,执行费343.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