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传平、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平,俞泽兵,陈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平,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许光霞,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俞泽兵,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翠芳,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传平与陈翠芳、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