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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马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马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负责人李连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邢志,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马伯涛,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伯涛已于2015年1月23日死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