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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金红芬,章建华,章金,章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章家头50号,组织机构代码57540557-8。法定代表人章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章家头50号,组织机构代码71740734-2。法定代表人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村,组织机构代码55928906-0。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红芬,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章建华,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章金,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章小金,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金红芬、章建华、章金、章小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金红芬、章建华、章金、章小金应给付金钱人民币59801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建华与其妻子金红芬在法院涉案多,名下登记的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委章家头50号的房产及附属物(有证房产面积为4030.59平方米,无证房产面积为919.35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武集用(2014)第00257号】、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2016)苏041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为抵押权人】已经被法院依法评估595.**万元另案在司法拍卖处理中,该公司的工人工资问题本院也依法审理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此外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尚未执行到位59801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在本院司法拍卖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