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56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项玲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项玲萧,朱福聪,朱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6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彩屏大道。法定代表人林瑞胜。被执行人项玲萧,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福聪,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卫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项玲萧、朱福聪、朱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2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项玲萧、朱福聪、朱卫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人民币1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7042.06元及其他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220.5元、申请执行费152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朱卫平、陈正彩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一区44幢171号的不动产,该财产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设定抵押1500000元,目前正在(2016)浙1081执3212号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另案处置后有剩余执行款项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朱福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5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