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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振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686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被告人张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振强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着温县太行路行驶时被查获。经检验,张振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振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血样提取及查获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振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文法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赵亚男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