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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华瑞特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唐山盛景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瑞特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唐山盛景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瑞特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顺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山盛景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瑞特精密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盛景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君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