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代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代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代红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代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红军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明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