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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令安与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秋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令安,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秋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8号原告:吕令安,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职务:经理。被告:哈尔滨市秋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晴,职务:经理。原告吕令安与被告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秋丰粮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吕令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令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潇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