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赣州市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赣州市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某某,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县赣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市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5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5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商某某,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赣州市某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赣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某某、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