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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诉李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李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480号原告: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明,经理。被告:李中军,男。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与李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乾安县徐明玉米收割机配件修理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