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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袁永文与田勇、田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文,田勇,田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15号原告:袁永文,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田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文与被告田勇、田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永文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