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是富、俞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是富,俞加成,毛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加成,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毛洪梅,女,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潘是富与俞加成、毛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加成、毛洪梅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加成所有的浙H×××××的傲虎汽车,但因车辆不知下落,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潘是富申请执行标的51.72万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