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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37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