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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星,夏柳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建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建星,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夏柳钗,女,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星、夏柳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3.1025万元。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饶中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星、夏柳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林建星、夏柳钗在指定期间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鄱阳县XX的房产(证号为鄱房权证芦田乡字第××号、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1第00194号)。经查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2014)饶中民二初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已将上述抵押物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鄱执字第31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抵押物及坐落在抵押地块上的一处面积为698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经依法委托江西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2016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变卖上述房地产,在变卖期限内无人应买,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也不同意接受上述房地产抵偿债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5)鄱执字第315-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申请,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再次申请拍卖上述房地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稻草金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鄱阳县XX的房产(证号为鄱房权证芦田乡字第××号、第××号、一处面积为698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1第0019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刘忠发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