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龙、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龙,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天宁寺商游城,组织机构代码75399335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4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盐新天地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