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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德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374号移送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德连,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现监狱服刑中。被执行人李德连犯盗窃罪被判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利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