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毛志强、刘立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强,刘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毛志强,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刘立均,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志强与被执行人刘立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7225.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立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立均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2015)蓟执字第4065号案件与本案系同一责任事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