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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鹤与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鹤,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李鹤。被执行人:纪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鹤与被执行人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纪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2%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纪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纪强名下有坐落于吉林省永吉口前镇平安御园33号楼4单元越(1-2)楼202(西门),建筑面积为116.57平方米的房屋,我院依法将其查封,但由于该房屋暂无法强制执行,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恒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