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李汉全、李秀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李汉全,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汉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秀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陈晓东申请执行李汉全、李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汉全、李秀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