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闫宗叶、青岛德胜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宗叶,青岛德胜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闫宗叶,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德胜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同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闫宗叶与被执行人青岛德胜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政策委员会青黄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1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