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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邱世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841号被执行人邱世杰,男。邱世杰盗窃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82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邱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的财产刑判决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