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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与关晓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关小波,刘平,乾安县瑞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柏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小波,住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瑞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鳞子乡称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英贺,经理。上诉人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小波、刘平、乾安县瑞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23民初38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上诉人自愿做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5元减半收取8292.5元由上诉人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29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北京利园成田种苗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明审判员 魏巍审判员 陈  洪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