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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执行孙文佳与胡文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佳,胡文华,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652-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佳,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胡文华(曾用名胡坎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娜,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文佳与胡文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