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83号原告:宫某,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宫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