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羽林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羽林,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羽林,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申请执行人刘羽林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羽林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羽林以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家村民委员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