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团凤、广丰区汉森服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团凤,广丰区汉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王团凤,女,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广丰区汉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沙田镇十六都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余水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团凤诉广丰区汉森服饰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人民币454004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