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燕与丹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丹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燕,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丹亚军,男,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胡燕与丹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丹亚军去向不明,无存款、无房屋和工商登记,本院对其所有车牌号码为贵FJX×××吉普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车辆后,本院即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