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永杰、张妍丽等与李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杰,张妍丽,李敏,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60号原告韩永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妍丽,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第三人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02257202。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南段68号。法定代表人马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杰、张妍丽与被告李敏、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杰、张妍丽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敏、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杰、张妍丽撤回对被告李敏、河南省裕隆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永杰、张妍丽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