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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何某甲,男,1922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某乙,女,1977年6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翟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