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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宁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8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宁:你因周显峰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费宝江犯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诈骗罪、李宁犯诈骗罪、胡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吉08刑终25号刑事裁定,以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李宁申诉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李宁没有隐瞒已婚的事实,李宁的介绍人收取罗爱东彩礼款时,李宁没有结婚;李宁没有收到或非法占有罗爱东的彩礼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自2010年3月17日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宁��齐亚双系夫妻关系。而李宁通过费宝江介绍罗爱东并骗取钱财是在2013年3月至4月间,李宁称其与齐亚双仅是婚姻登记,未在一起生活的理由也不能否定其已婚的事实。关于其收受彩礼的事实有受害人罗爱东及原审被告人费宝江证实,其收受彩礼后边更换手机号码,与受害人及费宝江等人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于申请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