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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俊杰与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朱悦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杰,朱悦,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徐俊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悦,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悦。本院在执行徐俊杰与朱悦、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悦、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沪杨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返还徐俊杰借款本金441万元,利息52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逾期剩余还款本金441万元为基数,每日按照月利率2%折算)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经查,上海乐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房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轮候查封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账户,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